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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出台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新规
发布时间:2019-10-31

近日,我市出台《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济南市新就业职工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济南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三个文件。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作出规定。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

我市提出,新规实施后,对2019年度已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协议且正在执行期的,申请家庭可根据实际提出复审申请,审核通过的,可按照新的补贴发放标准重新签订协议并发放;申请家庭未在原补贴发放协议结束前提出复审申请的,继续按照原协议确定的发放标准进行补贴。莱芜区、钢城区、莱芜高新区已纳入2019年租赁住房补贴发放范围的,可按照原申请条件和标准复核及发放补贴。

据了解,新版补贴政策与之前相比,覆盖范围更广、补贴力度更大、申请流程更优化、信用体系更健全。

按照经济困难程度不同实行梯度补贴

据悉,本通知适用于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以下简称“相关区”)。平阴县、商河县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自行确定补贴保障政策,做好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可申请

●户籍及收入标准 具有济南市相关区常住居民户籍的家庭,且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

●住房困难标准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下同)应在相关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

●其他 除上述条件外,单身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

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我市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等政策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以下房屋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承租的公有房屋;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房屋;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

补贴保障面积为:家庭成员1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在补贴发放标准方面,按照经济困难程度不同,对申请家庭实行梯度补贴。特困及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29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23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7元。

补贴额度的计算方式为:家庭租赁住房月补贴金额=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申请家庭应保障面积-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家庭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出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符合条件新就业职工每月最低补贴500元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申请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合法有效的《济南市居住证》。

●至申请之日,毕业不超过5年,且在我市相关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稳定就业(确定1年及以上期限的稳定劳动关系);驻济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市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不受单位性质限制。

●至申请之日,在济连续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补缴的不计算连续)且处于在缴状态。

●在我市相关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

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我市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等政策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住房认定标准按照我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已婚的申请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均视为该申请人名下房产。

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新就业职工每月500元;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补贴标准增加至每月700元;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补贴标准参照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标准执行。补贴发放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最短不低于3个月。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出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低于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低收入家庭也可申请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可申请

●持有合法有效的《济南市居住证》,且在我市相关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就业。

●签订劳动合同(截至申请之日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至申请之日,在本市连续缴存养老、失业保险12个月(含)以上(补缴的不计算连续),且处于在缴状态。

●符合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申请家庭在我市相关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

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我市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等政策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除上述条件外,单身人员需年满30周岁。

申请家庭住房认定标准按照我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补贴保障面积为:家庭成员1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补贴发放标准为:按照经济困难程度不同,对申请家庭实行梯度补贴。符合城市户籍低收入认定标准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3元;符合城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的,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7元。

补贴额度计算方式为:家庭租赁住房月补贴金额=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申请家庭应保障面积。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出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低于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编辑:时金